常州3D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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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D打印数字模型是否构成作品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3D打印数字模型并非抽象思想只停留在人的大脑之中,而是可被他人观察到,现实存在的表达,并且该表达也是思想的表达,因此符合著作权法上所总结的作品本质特征。即3D打印数字模型属于表达,且它是以线条、颜色、色彩、结构等表达形式来体现。3D打印数字模型具有作品的本质特征,但这并不一定就使得3D打印数字模型构成作品,若想构成作品应当进一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正如上文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应当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并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对于3D打印数字模型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上,大部分学者都持肯定的态度。首先3D打印数字模型属于文学、艺术、科学范畴的思想的表达,其次该模型以数字文档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可以被拷贝,因此可以认为具有可复制性。所以判断3D打印数字模型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的分析。我国独创性标准要求应当是独立创作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对于是否是独立创作的认定上有必要根据上述的3D打印数字模型的来源途径具体分析相应情形。


首先,当使用CAD软件制作3D打印数字模型时,应当具体分析有无原作品的情形。如果是无原作品的情况下通过CAD软件制作全新3D打印数字模型时,毫无疑问属于作者个性的流露、也投入了适当的创造性,满足独创性要求。然而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利用CAD软件制作3D打印数字模型时,在同一种表达形式范围内有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将构成侵权。但对于不同种的表达形式范围内应当可以看作是一种负有独创性的创作过程。例如,将文字小说中刻画的人物进行3D打印建模形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由于前者的表达形式是文字,而后者的表达形式是线条、色彩等,因此应当可以看作是创作行为。


当通过3D扫描仪扫描而获得的3D打印数字模型的过程中,由于是对原作品的直接、精确复制,没有投入作者的思想与情感,并不构成创作行为,不产生新的作品,只能说是原作品的复制品。通过3D扫描而获得3D打印数字模型作品中的著作权仍将属于原作品作者。因此在这里要明确一个观点,3D扫描而成的3D打印数字模型不是因为缺乏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而应当理解为是原作品的复制件,是原作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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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1:05:31